《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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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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