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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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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