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妻早年亡故 有一子丙 一女丁 甲死亡前拥有4间房屋及存款2万元。甲于死前曾立下遗嘱将存款中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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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妻早年亡故,有一子丙,一女丁,甲死亡前拥有4间房屋及存款2万元。甲于死前曾立下遗嘱将存款中的1万元赠与其昔日情人乙,甲生前欠戊5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遗嘱有效,只要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则可获得1万元 B.戊的债权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C.丙、丁可以以乙曾妨碍其父母的感情生活为由主张遗赠无效 D.丙、丁可以分割的遗产部分为该4间房屋及5000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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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D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A项当选;《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若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应优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因此,B、D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