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莱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北京某地的房地产项目 并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 由
商业银行,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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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莱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北京某地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由该行副行长兼任项目公司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2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3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20亿元人民币.2007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也无法收回.2008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由其他银行接管.
问题:
(1)商业银行能否向该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
(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
(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3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4)中国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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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1)不能.因为该项目公司属经营性企业,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可知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3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