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 遂打电话向乙 丙 丁发出售房
住宅区,别墅,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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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问: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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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丁可以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如果合同被撤销,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本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对别墅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