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为武警部队上尉 驻防于甲地 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 原籍为丙地 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护士。现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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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地人民医院护士。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法院管辖。
A.乙地
B.丙地
C.甲地
D.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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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u条第 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