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10月份发生业务: (1)10月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 买价30万元 增值税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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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份发生业务: (1)10月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买价30万元,增值税4.8万元,运输费费1万元,运输费的增值税为0.1万元,上述款项用转帐支票一次支付,材料已经按实际成本验收入库。 (2)10月5日销售产品一批,售价80万元,增值税12.8万元,价款收到银行汇票一张,汇票面值92.8万元。 (3)10月12日将一批产品用于生产用设备安装,产品成本20万元,售价30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5%。 (4)10月15日存款8万元上交本月增值税。 (5)10月20日发放职工福利领用原材料一批,材料成本10万元,进项增值税1.6万元。 (6)10月31日财产清查,发现B材料发生非常损失,损失材料成本8万元,进项税额1.28万元,净损失经批准转为营业外支出。 (7)10月31日转出本月未交或多交增值税 要求:对甲公司上述业务作出会计分录。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8年10月份发生业务: (1)10月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 买价30万元 增值税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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