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1.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200 有效至5月17日复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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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1.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200,有效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题 1.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200 有效至5月17日复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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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依据《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A公司的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延误造成的,而我公司6月19日收到该逾期接受时,并没有毫不迟疑地通知对方该逾期接受无效,所以,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合同成立,我公司与A商之间业已存在合同关系。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