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一家综合性的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4年3月发生下列事项 请
公司为一家综合性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4年
3月发生下列事项,请分析各事项流转税的处理(计算过程及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当月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50 000元,未开具发票;
(2)2014年1 月销售货物30 000元,发货的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初因质量问题被退回;
(3)上月购进的原材料中有15 000元用于企业新办公楼的工程建设;
(4)本月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用于对灾区捐赠(A公司无同类产品售价);
(5)将自产的卷烟1箱用于本企业对外营业的大酒店供顾客消费,卷烟的生产成本5200元,含税售价为8500元;
(6)将上月外购的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普通化妆品〔购进价4000元)用于职工福利。
(7)提供一批价值10000元的烟叶,委托另一烟厂加工为烟丝,支付加工费40000元,增值税6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烟丝1吨,受托方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
A公司3月收回丝。烟丝收回后在当月全部销售不含税收入为90000元。
热搜: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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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依法纳税。应计销项税额=50000÷1.17×17%=7264.96(元);
(2)销售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应当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为销售方的A公司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冲减当月的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3)购进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应当将原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处理,当月进项税额转出=15000×17%=2550(元);
(4)购进货物用于对灾区捐赠的,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000×17%=3400(元),A公司没有同类产品售价,所以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售价作为计税销售额,因此应当以外购价格计算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5)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不含税的市场零售价计算销项税额,8500÷1.17×17%=1235.04(元);自产卷烟销售,单条售价8500÷1.17÷250=29.06(元)<70元,消费税从价税率为36%,缴纳消费税=8500÷1.17×36%+150=2765.38(元);
(6)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金额为4000×17%=680(元)。
(7)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 800作为进项税可以抵扣。
销售烟丝,需要计算销项税=90 000×17%=15300(元)
应当缴纳增值税=15300-6800=8500(元)
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0000+40000)÷(1-30%)×30%=21428.57(元)
销售时应纳消费税=90000×30%-21428.57=5571.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