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朝阳区的甲公司 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经营大型连锁超市 并下设运输队 从事超市货物的运输
朝阳区,运输队,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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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北京朝阳区的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大型连锁超市,并下设运输队,从事超市货物的运输,并为周边商场提供运输服务。2016年12月发生如下
业务:
(1)超市当月零售收入合计500万元,其中蔬菜5万元,鲜猪肉8万元,鸡蛋2万元;
(2)从北京周边郊区农场购入一批新鲜蔬菜,支付金额30000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3)为周边商场运输一批家具给客户,本月共收取运费价税合计5000元,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公司2008年购置的一台运输车辆出售,原值40万元,净值2万元,出售价格5.2万元。
问题:
(1)不考虑其他业务,计算甲公司12月应纳的增值税。
(2)作出处置资产的账务处理(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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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500-5-8-2)÷1.17x17%=70.47(万元)=704700(元)。
业务(2),由于已经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所以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业务(3),提供运输劳务,应该交增值税。销项税=5000÷1.11x11%=495.5(元)。
业务(4),处置2008年购置的运输车辆应纳的增值税=5.2÷(1+3%)x2%x10000=1009.71(元)。
应纳增值税合计=704700+495.5+1009.71=706205.21(元)
(2)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
累计折旧380000
贷:固定资产400000
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5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0
发生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9.71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009.71
结转处置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30990.29
贷:营业外收入30990.29
